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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令《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的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有线广播电视传送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经批准同意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采取数字多路微波方式进行有线电视联网和覆盖的,参照本规定的数字电视频道管理执行。

第三条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具备资质的网络传输机构按规定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申领换发新的《许可证》。逾期视为自动失效。
领取或换发《许可证》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申请报告和材料。

第四条  《许可证》项目包括:传送范围、传送方式、传送内容等。其中传送内容含节目名称、节目套数和具体频道。传送内容(包含模拟、数字和多路微波等广播电视频道)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网络传输机构要保证完整、清晰地转播好中央和省各套广播电视节目。开办传送业务,由网络传输机构提出节目设置方案及申请,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对有线广播电视传送业务实行准入、退出制度。对取得《许可证》的网络传输机构,可以凭《许可证》在当地工商部门取得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对于违规机构,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商省工商行政部门通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七条  数字电视频道的传输内容应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排列顺序上按照中央、省、市、县及外省、数字收费频道的播出顺序排列。

模拟频道应按照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频率传送,并要确保中央、省及本地节目的完整传送。

第八条 《许可证》项目变更,包括增加、调整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须事先申请,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条 未经批准,各地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不得擅自加密、加扰传输。

第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严禁未经批准跨区域传送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按第八条规定,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调整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前公告。调整个别频道(1-2套)节目须提前五天,通过所辖区主要媒体和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告;较大范围频道(3套以上)调整,须提前十天公告,且连续公告不得少于三次(天)。

第十三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实行年检信用评价制度。对《许可证》颁发、年检结果等,在省主要媒体和省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将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对违规传送机构给予警告、通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全省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报批申请程序按总局33号令和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